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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和公正—《十二怒汉》

时间:2008-07-22 04:25:12  来源:语文芳草地  作者:吴爱红

理性和公正 片名:《十二怒汉》( 12 Angry Men)
【请同学们先在文章底部看完电影再学习本课程】


出 品: 美国 1956 年摄制

导 演: 悉尼·吕特曼

主 演: 亨利·方达

马丁·鲍尔萨姆

杰克·克鲁格曼

李·科布

埃德·贝格利

约翰·菲德勒

【获奖纪录】

1957 年第 7 届柏林影展金熊奖

【剧情简介】

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已呈堂,铁证如山。担任此案陪审员的 12 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

十二个人各有自己的职业和生活,他们当中有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思考和说话的方式,但是除了亨利·方达扮演的工程师之外,其余的人都对这个案子不屑一顾,在还未进行讨论之前就早早认定男孩就是杀人凶手。在第一次投票表决的时候,由于工程师的一票 “ 无罪 ” 票,使得大家要进入讨论;经过一番争吵,有一个老者开始站到了工程师的一边。没有达成一致就要继续讨论,而在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和思维斗争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的疑点,如果大家都不负责任的投了 “ 有罪 ” 票的话,将会白白的断送一个年轻人的性命。最终通过了各种不同人生观的冲突,各种思维方式的较量,所有的陪审团员都负责任地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

【信息链接】

西方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或曰混合合议庭制。

实行陪审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司法权也应当由国民享有。实行陪审制度为国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径,无疑直接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原则。

西方的陪审制度直接源于古老的同类人审判的司法理念。根据同类人审判的理念,人们在接受审判时,有权选择与自己同类的人作为审判者,因为只有同类人才能真正体会被审判者的感受,考虑被审判者的权益。有同类人参与审判,是审判本身值得信赖并具有权威的基础。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上的差异,陪审制度逐渐演化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或曰混合法庭制度。这两种陪审制度虽有不同,但究其本来目的,都是通过普通民众代表社会良心参与法庭审判,促进司法的公正。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 12 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鉴赏提示】

本片除了对法律制度层面的思考之外,还不时映射出人类理性的光芒。试结合本片,谈谈你对“理性”的认识。

【在线观看】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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